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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官方的黑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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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07-03-10 03:39:0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官方的黑暗
你好:
我现在这个名字到底是侮辱贵公司那位员工,如果是这样是侮辱的情况我会和他本人道歉,但对你们这样封我帐号我感非常惊呀,你们对这做出而得到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,希望你们公开和我道歉,马上解封我的帐号.
谢谢
-------------原始邮件------------
发件人:"Service"<Service@sgconline.com.cn>
发送时间:2007年3月8日(星期四) 中午12:41
收件人:"21029737"<21029737@qq.com>;
主题:Re: [SPAM] 回复:Re: [SPAM]回复:Re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您好:
由于您的游戏人物名称内容有侮辱我公司员工嫌疑,所以做出封停处理,创建人物时系统并不能屏蔽您名字中存在的一些字符,导致无法跟踪此情况。
在此希望您可以发信致歉,谢谢。
(公司地址网络上可以搜寻到)

Service
2007-03-08

发件人: 21029737
发送时间: 2007-03-07 23:02:02
收件人: Service
抄送:
主题: [SPAM] 回复:Re: [SPAM]回复:Re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你 好:
1. 我不知道这名字违反了你们那条规定.
2.这名字在游戏刚建的时候你们怎么不告诉我违反了规定,现在才封我号.
3.请你把你们公司地址发给我,我的律师需要明白我的违规在那里
谢谢
-------------原始邮件------------
发件人:"Service"<Service@sgconline.com.cn>
发送时间:2007年3月7日(星期三) 中午01:53
收件人:"21029737"<21029737@qq.com>;
主题:Re: [SPAM]回复:Re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您好:
由于您的名字违反游戏相关规定,暂做封停处理,请您发一封致歉信声明您此后将不会再违反官方公布于《三国策Online》官方网站上的游戏管理规范&处罚条款内任一条例,若有再犯任一条例,账号将受永久封停处分.


Service
2007-03-07

发件人: 21029737
发送时间: 2007-03-06 22:00:18
收件人: Service; 21029737
抄送:
主题: [SPAM]回复:Re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ID:zhongwu888
密码:qzwqzw12388
-------------原始邮件------------
发件人:"Service"<Service@sgconline.com.cn>
发送时间:2007年3月6日(星期二) 下午05:46
收件人:"21029737"<21029737@qq.com>;
主题:Re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您好:
请提供下您的账号,谢谢

Service
2007-03-06

发件人: 21029737
发送时间: 2007-03-04 09:55:50
收件人: service
抄送:
主题: 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
你好我是电信一区桃园义的踢死老萝,我现在想改名需要怎么申请呢 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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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07-03-12 07:07:00 | 只看该作者
踢死老萝?哈哈~!有意思~![em01][em01][em0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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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发表于 2007-03-13 20:46:00 | 只看该作者

据说官方的老板是姓罗,但是,踢死老罗这个名字到底是不是在侮辱这个罗姓老总呢?谁也说不清楚,如果叫踢死老胡,那是不是意味着就是要踢死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呢?他的踢死老罗,鬼才知道是踢死哪个老罗,或许他邻居养了一条多年的老狗叫老罗?大概因为这条老狗太骚扰人了,可碍于邻居情面,又不能真踢死他,所以只能这样发泄发泄了?

因为都有罗这个字,而官方的老总恰巧又姓罗,所以很容易让人做出是骂官方老总的猜想,但,猜想总归是猜想,嫌疑总归是嫌疑,要有证据表明,该玩家给游戏角色起这个名字确是在辱骂他们的老总,但,证据呢?天下姓罗的人多了去了,称呼老罗的人也多了去了,而且,老罗也不单是人可以叫的,人没有把这俩字申请专利,所以我们不能剥夺一些劣等动物也叫老罗这俩字啊。

官方封号的证据有两点,一是你的这个名字有侮辱我们某职工之嫌,二是这名字违反游戏相关规定。对于第一点,怎么就认定有侮辱之嫌,就因为你们的老总也姓罗,也被人叫做老罗?你们是文盲?法盲?流氓?对于第二点,规定在哪里?哪个规定上说玩家游戏角色的名字不能叫踢死老罗?

很多法律事件,我们几乎可以凭直觉和理论认定某人是某犯,但是,证据呢?没有证据,只能将其归山。

总之一点,强词夺理,想当然,真他 妈 的垃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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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发表于 2007-03-13 20:47:00 | 只看该作者
真他 妈 的 垃 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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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发表于 2007-03-14 18:16:00 | 只看该作者
哈哈哈。。有意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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