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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将军团执法部管理制度 
 
  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军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规范执法行为,使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,公正,廉洁,行为规范。确保军团利益和军团成员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  
      第二条  本规定的执行主体为:将军团执法部执法人员。  
      第三条 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,必须二人以上(含两人)。  
      第四条  罚没收入必须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支,不准坐收坐支,更不准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准公款私存。  
      第五条  在执法中,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多方面侦察,坚持核审、合议制度。重大案件需经军团领导小组集体议定。处罚的主体是军团执法部,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。  
      第六条  军团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  
1、不准缺位、错位、越位、扰民执法,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;  
2、不准用粗暴、强硬语言压制管理相对人;  
3、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;  
4、不准向管理相对人索、拿、卡、要、报或接受各种馈赠;  
5、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请、赠、送;  
6、不准办人情案、关系案;  
7、不准违法违规办案;  
8、不准违反程序办案;  
9、不准以收代罚、以罚代刑;  
      第七条 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,情节轻微的,批评教育,罚款100汉;情节严重的,调离执法岗位,并留团察看。  
      第八条  团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情况的控告和举报,同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 
       第九条 本制度在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将军团执法部负责解释。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法部:逆神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4月29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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